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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 财税字[1996]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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