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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
 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财税字[1994]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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