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
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监字46号发出)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于强化中央财政监督和税收征管工作,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税法纪,促进队伍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以下简称财政部派出机构),在制定对有关单位就地解缴中央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时,可事先向当地国税局了解情况,选准监督检查重点,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各地国税局可针对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发现的突出问题,随时向财政部派出机构提出监督检查建议。对某些重大事项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财政部派出机构可与当地国税局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共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财政部派出机构在开展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和中央预算收入解缴、退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过程中,需由当地国税局提供有关资料的,有关国税局应积极提供;各国税局需财政部派出机构提供中央企业有关情况的,有关派出机构应积极提供。
三、财政部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就地入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解缴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出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税法规,不计、少计收入和多列支出等问题,应补缴税款及应处以罚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财政部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就地解缴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安排在税务机关对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以核查上一年度的问题为主。
(二)财政部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纳税人违反财税法规,应补缴税款及应处以罚款的,由该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通知被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字样),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被监督检查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纳税人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听取当地国税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