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5年8月13日 财税字34号发出)
为了支持三峡库区的移民开发和三峡工程的建设,根据国务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关于三峡工程库区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现将三峡库区移民开发中有关工商税收、农业税收的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规定纳税。
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在1至3年内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凡安置移民,属于下列地区之一的贫困农户:(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经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五、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对设在湖北省宜昌市所辖的宜昌、秭归、兴山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的巴东县;四川省万县市所辖的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县和开县、忠县;黔江地区所辖的石柱县;涪陵地区所辖的丰都、武隆县;重庆市所辖的长寿、江北县和巴县、江津市等长江三峡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