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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该学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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