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教研[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中国科学院,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总结首届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单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