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1号)
关于受理香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公告
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向我局提出了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我局参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其申请,现发布受理公告,并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推荐机构
| 产品中文名称
| 产品名称
|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 界定保护范围的文件及质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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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
| 香槟
| CHAMPAGNE
| 香槟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 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2010年11月22日关于“香槟”原产地监控命名的第2010-1441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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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 真:(010)82262293
E-mail: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