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强化渔船主机功率数据比对工作。在此次现有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工作中,对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相差1千瓦以内,且不涉及管理权限变动的,由省级工作组清理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直接修改。对上述“两证”中主机功率相差1千瓦以上,且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大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的,超出部分在渔船新版检验证书记事栏内以“超标功率”进行标注。持有“超标功率”证书的渔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超标功率”不得享受渔业油价补助等国家有关惠渔政策。对现有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功率小于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的,经核实后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一致。同时,将渔船主机功率小数点位数统一限定为小数点后一位,超过一位的,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修正。
  (四)其他。因渔船买卖等原因办理船舶证书期间,渔船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如渔船违规出海,发生海上事故等造成渔船灭失的,经核实后要依法处理。对于申请该渔船更新的,可允许在系统操作中强制退回正在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提出淘汰旧船更新建造渔船业务。同时,对淘汰旧船更新建造渔船以及更新主机(主机型号、数量和功率发生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渔船管理政策执行,渔船检验机构须凭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受理检验和核发检验证书,确保渔船管理数据真实可靠和一致性。
  三、做好督导服务,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一)搞好服务,发挥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部渔政指挥中心要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系统研发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操作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发挥好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要督促软件公司加强技术力量配备,5月底前完成渔船数据通用接口软件和现有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的开发测试工作,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下,实现渔船管理及信息共享。部运行维护工作组要强化和改进服务,认真做好业务咨询和系统推广应用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权限下移,提高数据纠错时效性。按照《关于启用渔船管理系统纠错功能的函》((2011)农渔(船港)便字第33号)要求,尚未制定渔船纠错功能实施方案和未申办纠错权限帐号的,要抓紧与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联系办理。同时,要督促软件公司尽快完善渔船管理系统“三级”纠错功能,认真组织测试,确保今年3月15日前正式启用。“三级”纠错功能启用后,我部运行维护工作组原则上不再受理六项基本渔船数据以外的数据纠错业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工作,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渔船管理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随时为渔民答疑解惑,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部渔政指挥中心要搞好业务管理和系统操作培训规划,创新培训形式,为各省(区、市)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软件操作熟练的师资骨干队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