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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
  (七)加强监督管理。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场要及时上报,我部审核后取消其示范场资格。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2、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附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地区

创建数量(个)

合计

1000

北京

20

天津

20

河北

50

山西

25

内蒙古

40

辽宁

40

大连

8

吉林

30

黑龙江

40

上海

10

江苏

40

浙江(含宁波)

40

安徽

30

福建(含厦门)

30

江西

30

山东

50

青岛

10

河南

50

湖北

40

湖南

40

广东(含深圳)

40

广西

30

海南

13

重庆

25

四川

50

贵州

20

云南

20

西藏

3

陕西

25

甘肃

20

青海

20

宁夏

20

新疆

40

新疆兵团

16

黑龙江农垦

12

广东农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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