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
(七)加强监督管理。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场要及时上报,我部审核后取消其示范场资格。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2、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附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地区
| 创建数量(个)
|
合计
| 1000
|
北京
| 20
|
天津
| 20
|
河北
| 50
|
山西
| 25
|
内蒙古
| 40
|
辽宁
| 40
|
大连
| 8
|
吉林
| 30
|
黑龙江
| 40
|
上海
| 10
|
江苏
| 40
|
浙江(含宁波)
| 40
|
安徽
| 30
|
福建(含厦门)
| 30
|
江西
| 30
|
山东
| 50
|
青岛
| 10
|
河南
| 50
|
湖北
| 40
|
湖南
| 40
|
广东(含深圳)
| 40
|
广西
| 30
|
海南
| 13
|
重庆
| 25
|
四川
| 50
|
贵州
| 20
|
云南
| 20
|
西藏
| 3
|
陕西
| 25
|
甘肃
| 20
|
青海
| 20
|
宁夏
| 20
|
新疆
| 40
|
新疆兵团
| 16
|
黑龙江农垦
| 12
|
广东农垦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