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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水泵变频节能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七条 合同工期
  1.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00天之内完成全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工作。
  2.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
  3.乙方当月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下月计划一并完成,否则乙方应赔偿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交延期开工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4.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工程变更
  1.甲方增加工程内容的,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变更通知单组织施工。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所有材料设备应符合规范、设计图纸及系统的功能要求规定的种类和标准,并提供一切有关证明。
  2.本工程由乙方组织供应设备材料,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3.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场,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质量检验,如材质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安排倒运出场并重新采购合格品;因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场地费和保管费由乙方负责。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使用替代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且符合设计要求,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1.乙方组织施工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并建立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自备施工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器材,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3.本工程要求达到施工安装质量等级:合格标准。
  4.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不得隐蔽;如甲方现场未能按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即可隐蔽,并做好工程隐蔽记录。
  5.如甲方需对已经同意的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以上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7.任何材料或覆盖工程的检查测试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工期亦不予顺延。
  8. 上述开启、测试(含修复费用)费用均已包括在本投标报价内;
  9.乙方按协议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施工,整理齐全竣工资料后可向甲方提出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自政府主管部门签发验收单之日5天内将工程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一切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乙方在临街或架空线路附近施工,应指定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未作空中防护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利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施工期间对住宅楼和居民财产倍加爱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乙方施工应提供足够的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调试运转
  1.本工程具备调试运转条件时,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组织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调试过程记录),甲方提供必要条件;调试期间乙方必须派技术人员跟踪到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乙方应确保设备调试运转正常;若调试不合格,应分清原因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有关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正常使用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两年后乙方对本工程实行终身保修(只收成本费)。
  2.验收合格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不需业主承担费用的24小时紧急电话召唤服务,维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保证在接到用户电话召唤后24小时内消除故障。否则甲方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未遵守合同协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费维修。
  4.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之后,由责任方承担。
  5. 在免费保修期结束时,须由专业工程师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缺陷须由供货厂商免费修理,并得到业主代表认可。在修理之后,供货商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业主,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合同款项的拨付及结算
  1.合同金额:小写:        元。
  大写:                               元。
  ⑴设备费总计:               元。
  设备清单: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中标单价

单位

数量

设备总价

1

      

2

      

……

      

……

      

……

      

……

      

设备费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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