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2分)
| 1.1 人均综合能耗
(10分)
| (1)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期间下降20%(含)以上的,得10分;下降20%以下的,得分按比例计算:下降百分比÷20%×10。
(2)仅有2008-2010年数据的,按以下标准评分:
●2009年同比下降5%(含)以上的,得4分;下降5%以下的,得分按比例计算:下降百分比÷5%×4。
●2010年同比下降5%(含)以上的,得4分;下降5%以下的,得分按比例计算:下降百分比÷5%×4。
| 依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要求出具相关分析报告和汇总数据说明。(1)、(2)两种计算方法中取最高得分。
|
1.2 人均用水(2分)
| ●2009年同比下降5%(含)以上的,得1分;下降5%以下的,得分按比例计算:
下降百分比÷5%。
● 2010年同比下降5%(含)以上的,得1分;下降5%以下的,得分按比例计算:
下降百分比÷5%。
| 依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要求出具相关分析报告和汇总数据说明。
|
2.公共机构节能组织领导
(15分)
| 2.1省(部)级领导指导并研究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2分)
|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出具体指示和批示的,每次得0.5分,最高得2分。
| 依据省(部)级领导针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相关文件上或专门作出的明确工作要求等内容的批示、指示次数计算得分。
|
2.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
(2分)
| ●建立由机关事务、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得1分。
●召开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次得0.3分,最高得1分。
| 依据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证明材料得分。
依据会议通知或会议纪要,按照会议召开的次数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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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明确负责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部门并召开会议(2分)
| ●确定负责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得1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的,得1分;
未召开全省(区、市)会议,只组织召开省(区、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的,每次得0.2分,最高得0.5分。
| 依据确定负责部门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得分。
依据会议通知或会议简报,按照会议召开的次数和范围计算得分。
|
2.4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设立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处(室)
(3分)
| ● 设立专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处(室)的,得3分;
未设立专门机构,只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处(室)的,得2分。
| 依据成立相关处室的批复文件、“三定”规定得分。
依据明确相关处(室)职能的文件、“三定”规定得分。
|
2.5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
(3分)
| ●80%(含)以上地(市、州、盟)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机构的,得2分;70%(含)-80%地(市、州、盟)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机构的,得1.5分;50%(含)-70%地(市、州、盟)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机构的,得 1分;50%以下的,不得分。
●80%(含)以上地(市、州、盟)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或协作组制度,得1分;70%(含)-80%地(市、州、盟)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或协作组制度,得0.5分;50%(含)-70%以上地(市、州、盟)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或协作组制度,得0.2分;50%以下的,不得分。
| 依据各地(市、州、盟)明确相关机构的文件证明材料计算得分。
依据各地(市、州、盟)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的文件证明材料及节能联络员名单计算得分。
|
2.6教科文卫体等系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3分)
|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与教科文卫体系统主管部门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每召开1次会议得0.5分,形成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的,得1 分,最高得2分。
●教科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3个(含)以上系统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的,得1分。
| 依据会议通知或会议纪要及措施落实情况的文件证明材料,按照会议次数和文件证明材料计算得分。
依据教科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印发的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文件(联合印发或独立印发)计算得分。
|
3.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16分)
| 3.1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地方性法规
(5分)
| ●制定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法规或规章并已经颁布实施的,得4分;完成草案并提请审议或审查的,得3分;只列入立法计划或报请立项的,得1分。以上法规或规章适用范围仅为省(区、市)本级的,得分折半计算。
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地区,在贯彻《节约能源法》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独立列出公共机构节能章节的,得4分;无独立章节但有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内容的,得2分。
●地(市、州、盟)已颁布实施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每份得0.2分,最高得1分。
| 依据省(区、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颁布文件或草案,按照法规、规章制定的进展程度和适用范围计算得分。
依据已颁布的贯彻《节约能源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计算得分。
依据地(市、州、盟)已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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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制定“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3分)
| ●正式颁布全省(区、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得3分;完成规划草案并组织征求意见的,得2.5分;正在开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的,得1分。以上规划适用范围仅为省(区、市)本级的,得分折半计算。
| 依据“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草案或调研计划、座谈会记录、调研报告等文件和材料,按照规划编制进展程度和范围计算得分。
|
3.3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8分)
| ●已颁布实施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全省(区、市)的,每份得1分;适用范围仅为省(区、市)本级的,每份得0.5分,最高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已颁布实施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地(市、州、盟)或县(市、旗)的,每份得0.5分,最高得4分。
| 除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综合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的规章制度,如合同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审计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节水管理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公车节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按照规章制度的范围和份数计算得分。
|
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计量统计
(15分)
| 4.1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
(1分)
| ●在全省(区、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的,得1分;只在省(区、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的,得0.5分。
| 依据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的证明材料和部署工作的相关文件及已实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的实例计算得分。
|
4.2制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2分)
| ●制定全省(区、市)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得1分;只制定省(区、市)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得0.5分。
●制定地(市、州、盟)或县(市、旗)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每份得0.2分,最高得1分。
| 依据印发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范围和份数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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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
(6分)
| ●向国管局报送2005-2008年度全省(区、市)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得2分;报送数据只覆盖地(市)级的,得1.5分;报送数据只覆盖省(区、市)本级的,得1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向国管局报送2009年度全省(区、市)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得2分;报送数据只覆盖地(市)级的,得1.5分;报送数据只覆盖省(区、市)本级的,得1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向国管局报送2010年度全省(区、市)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得2分;报送数据只覆盖地(市)级的,得1.5分;报送数据只覆盖省(区、市)本级的,得1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 依据上报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情况计算得分。
|
4.4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质量(3分)
| ●统计数据完整的,得1分;不完整的,不得分。
●统计数据准确的,得1分;不准确的,不得分。
●统计数据匹配的,得1分;不匹配的,不得分。
| 依据上报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数据情况计算得分。
|
4.5 2009年、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分析(2分)
| ●完成2009年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情况分析的,得1分。
●完成2010年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情况分析的,得1分。
| 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情况分析报告,按照分析报告的年度计算得分。
|
4.6 2009年、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通报(1分)
| ●开展2009年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通报的,得0.5分;只开展省(区、市)本级通报的,得0.3分。
●开展2010年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通报的,得0.5分;只开展省(区、市)本级通报的,得0.3分。
| 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通报,按照通报的年度和范围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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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节能措施落实
(23分)
| 5.1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2分)
| ●分解下达2009年和2010年省(区、市)本级和各地(市、州、盟)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的,每年得1分,最高得2分;只分解下达省(区、市)本级年度节能目标的,每年得0.5分,最高得1分。
| 依据下达分解节能目标的相关文件,按年度计算得分。
|
5.2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情况(5分)
| ●对全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每次得1.5分,最高得3分。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的,每次得0.2分,最高得2分。
| 依据历次检查通知、检查记录及总结报告,按照检查次数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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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节能工作考核通报和奖励表彰(3分)
| ●省级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表彰和奖励的,得2分;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表彰和奖励的,得1分。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定期通报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得1分。
| 依据相关奖励及通报文件,按照奖励及通报的范围计算得分。
定期通报是指至少2次(含)以上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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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能源审计开展情况(2分)
| ●每提供1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得0.4分,最高得2分。
| 依据全省范围内公共机构的正式的能源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报告份数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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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情况(1分)
| ●省级公共机构按要求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得1分。
| 依据相关采购文件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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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开展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2分)
| ●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每提供1份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得0.5分,最高得2分。
| 依据全省范围内正式的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报告,按照报告份数计算得分。
|
5.7 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3分)
| ●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地(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每实施1个项目,得0.3分,最高得3分。
| 依据全省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按照文件件数计算得分。
|
5.8 开展节能改造
(4分)
| ●公共机构每实施1个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得0.2分,最高得4分。
| 依据全省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按照文件件数计算得分。
|
5.9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 ●公共机构每实施1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得0.3分,最高得1分。
| 依据全省范围内相关项目合同文件,按照文件件数计算得分。
|
6.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与培训
(12分)
| 6.1节能宣传周活动
(3分)
|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全省(区、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的,每次得1分,最高得2分;只在省(区、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的,每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节能宣传周活动有显著特点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得1分。
| 依据节能宣传周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及活动总结报告,按照活动次数计算得分。
依据相关节能宣传周宣传报道文字、图片、音像、效果等材料综合衡量。
|
6.2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
(3分)
| ●在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省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或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现《公共机构节能简报》)上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每次0.5分,最高得3分。
| 依据相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材料,按照材料计算得分。
|
6.3编发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简报等材料
(1分)
|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编发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简报等材料,每期0.2分,最高得1分。
| 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简报等材料,按照材料期数计算累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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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定期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统计人员进行培训(4分)
|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培训的,每期培训班得1分;培训范围未覆盖全省(区、市)的,每期培训班得0.4分,最高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 依据培训记录和培训通知,按照培训次数和覆盖的范围计算累计得分。
|
6.5 积极组织参加公共机构节能征文暨创意作品征集活动
(1分)
| ●获得组织奖的,得1分;作品获一等奖的,每个得0.5分;获二等奖的,每个得0.3分;获三等奖的,每个得0.2分;获优秀奖的,每个得0.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 依据公布的奖励名单,按照获奖情况计算累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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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机构节能资金落实
(7分)
| 7.1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安排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经费
(3分)
|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日常管理工作的,连续2年以上安排的,得3分;只安排1年的,得2分。
| 依据财政预算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计算相应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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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省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公共机构节能资金
(4分)
| ●2006年以来安排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累计400万(含)以上的,得4分;累计200万(含)-400万的,得3分;累计200万以下的,得2分。
| 依据财政预算及资金下达有关文件,按照累计投资额度计算相应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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