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明确清理规范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稳步进行。凡已制订工作方案的,要认真组织实施;未制订工作方案的,要抓紧制订;争取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4.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要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