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资料签收专用章、化妆品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自2012年2月9日起,启用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30枚)、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30枚)、化妆品许可专用章(1枚),印章式样见附件1-3。原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资料签收专用章、化妆品许可专用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