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
为了做好“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成效。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就业工作积极应对挑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改善,劳动者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妥善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并在推进城乡统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方面迈出新步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专栏1 “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
指标/项目 | 2005年 | “十一五”规划目标 | 2010年实现情况 |
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万人)
| 〔4200〕 | 〔4500〕 | 〔5771〕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4.2 | 5 | 4.1 |
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 〔4000〕 | 〔4500〕 | 〔4500〕 |
全国城乡就业人员(亿人)
| 7.46 | / | 7.61 |
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
| 44.8∶23.8∶31.4 | / | 36.7∶28.7∶34.6 |
全国农民工总量(亿人)
| / | / | 2.42 |
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 4196 | / | 4686① |
注:〔〕表示五年累计数;①为2008年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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