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审批;
(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质协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质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社会保险等管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质协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