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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供销合作系统分会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发展会员的通知

  (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团体会员。
  (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
  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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