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 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梭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为万吨/年。
二、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全年主要产品的实际生产量。
三、主要性能参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
四、年总能耗指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消费的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五、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全年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六、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全年企业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七、废水处理能力指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的、在设施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水量,计量单位为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