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 话:010-68205662
传 真:010-66017178
邮 箱:zongruilong@miit.gov.cn
附件: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 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 告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