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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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