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种资源保护费,是指用于改善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养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渔业生态平衡,激励植物育种创新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植物新品种保护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品种资源保护费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渔业局、种子管理局、黄渤海区渔政局、南海区渔政局、东海区渔政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开展品种资源保护业务的合理需要,编制和申报品种资源保护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项目协作实施单位为部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仅限部机关司局)要采取细化预算方式将资金细化给协作实施单位,协作实施单位根据承担单位的任务内容及“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
第七条 品种资源保护费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与品种资源保护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
(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救护放生、保护执法等方面工作。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用于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国际联机检索,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测试,田间现场考察,实验室分析,标准样品繁殖、保藏,测试技术标准的制订和研制,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新品种授权、公告、复审、行政执法、宣传培训;种业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政策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履约、国际交流及其他植物新品种保护所必须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