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