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苗经费申请的通知
(农办医[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保证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及时下拨,请各有关单位抓紧测算所需疫苗经费。现将测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对鸡、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家禽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饲养量为依据,对种蛋鸡、肉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分别测算。鸡、鸭、鹅饲养量总和应与家禽饲养量统计数一致。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数量
种鸡、蛋鸡:按饲养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第一次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第二次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第三次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
肉鸡: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
鸭、鹅:使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
鸽子、鹌鹑:根据饲养用途,参考种鸡、蛋鸡和肉鸡的相应测算方法。
2.疫苗补贴价格和免疫剂量
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0.15元/毫升,鸡、鸽子、鹌鹑的免疫剂量0.5毫升/只,鸭、鹅免疫剂量1毫升/只。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0.03元/羽份。鸡、鸽子、鹌鹑免疫剂量每只1羽份。
H5-H9二价灭活苗参照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使用,0.15元/毫升。 鸡、鸽子、鹌鹑免疫剂量0.5毫升/只,鸭鹅免疫剂量1毫升/只。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上海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或选择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按0.2元/毫升测算。
3.经费分担比例
按《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农[2004]5号)规定,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分别承担疫苗经费的20%、50%和80%。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口蹄疫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饲养量为依据。猪、牛、羊、骆驼、鹿按饲养量免疫2次测算。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剂量:猪、牛、骆驼、鹿2毫升/头、羊1毫升/只。
2.补贴价格: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A型灭活疫苗、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均为0.5元/毫升。由于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苗注射剂量不同,补贴经费按照牛、骆驼、鹿每头份不高于1元、羊每头份不高于0.5元、猪每头份不高于1元测算。
3.经费分担比例: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办农[2001]77号),一、二、三类地区中央财政分别承担疫苗经费的80%、60%和30%,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