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法步骤
活动于2012年2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至2月29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条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日至10月31日)。要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既要做好普遍排查,又要做好重点排查,既要排查遗留的老问题,也要排查出现的新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类梳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作为今年司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要树立全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不仅要组织全国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还要动员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把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加以谋划和推进。要结合各地实际,把活动纳入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开展的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