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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2012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部决定2012年在全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泛、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直接面对群众,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成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司法部的部署上来,统一到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具体实践上来,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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