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10年9月、2011年8月部分别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
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全国,矿业权网上出让试点有序推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网全面开通,初步达到了规范管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目的。现将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部建成;各省上报地(市)总数390个(含省直管县),应建矿业权机构的地(市)(含省直管县)271个,其中,243个地(市)(含省直管县)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机构,占应建的89.7%,还有28个地(市)(含省直管县)暂未建成,占应建的10.3%。
根据资源条件和本地实际,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西藏和宁夏等7省(区、市)的矿业权交易及信息公示公开集中在省级机构中进行,不再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和新疆等16省(区),已全部完成应建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建设和运行的基本做法如下:
(一)建成的交易机构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依托土地交易机构而建。243个已建的地(市)级(含省直管县)矿业权交易机构,单位性质上,事业单位占95.9%,其他占4.1%。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占42.5%,自收自支占51.9%,差额拨款的占5.6%。组建方式上,依托土地交易机构为主体而建的占80.7%,独立建立的占10.3%,其他(主要是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占9%。
(二)创造有利条件努力推进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
一是各省均重视对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制定方案,有序推进。浙江省制定了详细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筹建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责任到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照“因地制宜、满足要求、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地州市级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建设方案;陕西省由省厅相关处室和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成业务咨询服务小组,指导各市结合实际建设交易机构。
二是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湖北、浙江、吉林等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全区举办培训班,邀请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所辖二级分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为网上交易业务对口奠定了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