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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复训包括以下内容:亲和性训练:针对更换训导员或训导员和检疫犬亲和力不强的情况;增加查验品种训练:针对旅检和邮检需要增加截获品种的情况;搜检科目训练:针对检疫犬搜索欲望不强、搜检主动性不足、搜检准确率不高的情况;饲养管理学习:针对饲养员或训导员需要加强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日常护理等方面学习的情况。

第四章 检疫犬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检疫犬工作现场应设有检疫犬工作区域的指示牌,上岗的检疫犬要统一穿着标志服装,并保持整洁及良好工作状态。在检疫犬工作现场应设有检疫犬圈养用房,并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运输工具或邮件到达的相关信息,训导员应提前做好检疫犬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疫犬单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两次工作间隔不少于30分钟。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检疫犬的日常出勤和工作业绩(检疫犬搜检出的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应及时进行记录(附件三),并视情况将截获物送实验室做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供犬单位应参考《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及相关标准,建立饲养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检疫犬的管理,为检疫犬提供足够的营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实施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并做好相关防疫消毒记录。
  第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检疫犬要及时治疗和隔离,其他犬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预防。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所配置的检疫犬的使用效果进行年度评价,并将年度评价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评价的内容包括年度使用情况、检出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物批次、占总检出批次的比率、截获的重大疫情、复训情况、专项经费使用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犬的工作状态、使用效果、工作年限和体质状况,可组织专家对检疫犬进行考核评定,根据结果作退役、淘汰、更新处理,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退役检疫犬可由原使用单位饲养或志愿者领养。

第五章 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检疫犬训导员受聘时或经培训应符合《检疫犬训导员基本要求》(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训导员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检疫犬相关知识等培训,提高训导员对检疫犬的饲养管理、训练、使用和携犬上岗执勤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检疫犬训导员在旅、邮检现场查验工作中,应注意礼貌用语,关注旅客等有关人员的情绪;密切注意旅客和行李包裹的动态,搜检时做好人与犬的协调配合,尽可能保证行李包裹搜检的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检疫犬训导员应对检疫犬搜检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及时登记、上报。
  第二十四条 检疫犬训导员应规范、整洁着装,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作临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检疫犬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稳定检疫犬训导员队伍,提高检疫犬训导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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