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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年11月11日 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规范和指导检疫犬的使用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总局动植司。

  附件: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犬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检疫犬在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检疫工作中主动、快速搜检的能力,提升“人+机+犬”综合查验模式的效果,防止动植物病虫害随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传入传出,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以及生物物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检疫犬工作、对检疫犬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疫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按照训导员的指挥,在检验检疫工作场所对行李物品、邮寄包裹进行搜检,从中发现隐藏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工作犬。
  本办法所称的训导员是指对检疫犬进行训练、带检疫犬上岗执勤的人员。

第二章 检疫犬的挑选和配置

  第五条 根据检疫犬使用方向,检验检疫机构应选择嗅觉灵敏、体型适中、抗病力强、无攻击性、兴奋性高、适应性强的犬种,以6月龄至12月龄的雄性为宜。可选配比格犬(Beagle)、史宾格犬(Spring Spaniel)和拉布拉多犬(Labrador Retriever)等,或根据使用地区气候特点及其他特殊需求选配其他的犬种。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业务量大、适宜检疫犬工作的场所配置适宜数量的检疫犬,协助检疫查验工作。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检疫犬的配置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对配置申请进行审核,制定全国的检疫犬年度配置计划,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为每条检疫犬植入芯片和建立档案(附件一),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增加、减少、更换检疫犬的,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章 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和复训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参考《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SN/T1677)和《检疫犬训练和考核要求》(附件二),制定检疫犬的训练计划和考核方案。
  第十一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参考《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SN/T1677)和《检疫犬训练和考核要求》,对完成训练的检疫犬进行上岗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检疫犬准予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岗。检验检疫机构还可根据条件,对上岗的现役检疫犬实施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检疫犬每年度应进行不少于21天的复训。对完成复训的检疫犬进行复训考核,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上岗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新复训,经过三个周期复训仍不合格的,应申请予以淘汰,淘汰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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