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 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是否通过相关审核是指企业通过相关清洁生产、能源方面的审核、审计。
二、是否通过相关认证是指企业通过环保、质量、新产品等方面的认证。
三、企业总生产能力是指按标准规格核定的设计产能,短纤1.5DX38MM,长丝120D。
四、附表二按不同生产线分别填表。
五、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批文、环评意见、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上年废水、废气排放监测数据或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环保缴费单、清洁生产审核意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新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附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详细地址 | |
建厂时间 | | 全员人数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邮编 | | E-mail | |
通过何种相关审核 | |
通过何种相关认证 | |
银行信用等级 | |
企业总生产能力(万吨/年) | |
产品品种 | |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 | 长丝: 短纤: |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 |
上年度出口交货值(万元) |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 |
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 |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 |
企业净资产(万元) | |
用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