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2人受伤。
该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有效,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均为自然发火煤层。2011年11月25日、12月30日筠连县安全监管局两次责令该矿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开展防突能力评估。但该矿在未履行节后复工复产程序、未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情况下,自2012年2月1日起安排人员入井进行维修作业。据初步分析,事故是因为对封闭火区管理不到位,维修矿井通风设施时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落实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逐矿落实复产验收计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要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复产验收。同时,要加强对未提出验收申请煤矿的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盲目下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