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关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并按时完成;
(四)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测试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培训、相关变化和调整(人员、软硬件建设等)、合格实验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
(五)在组织结构、相关主要人员(测试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实验场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六)及时将所承担的用于新化学物质登记的测试情况报登记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合格实验室如决定不再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应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由环境保护部公告注销其合格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暂停接受其在整改期内出具的测试数据,并视情况进行有因检查。
(一) 严重偏离《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的;
(二) 测试报告有严重技术缺陷,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
(三) 未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技术能力比对的;
(四) 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五) 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告撤销其合格实验室资格。
(一) 伪造、篡改数据,提供虚假测试报告的;
(二) 泄露委托方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的;
(三) 测试报告有严重技术缺陷,整改期满仍不能解决的;
(四) 连续三年内未开展相关测试活动的;
(五) 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检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依照本办法和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进行合格实验室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与合格实验室检查相关的有偿活动;与被检查的测试机构、被审核的测试项目或委托测试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获知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作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