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天,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审核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现场检查、整改及技术能力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做出决定:符合合格实验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公告(包括机构名称和测试级别);不符合合格实验室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按照《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不同申报数量级别所需测试数据不同的要求,依不同的测试级别,对合格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合格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
定期检查是环境保护部对合格实验室开展的现场检查,要求和程序同初次申请。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
随机检查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化学品测试工作管理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化学品测试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合格实验室存在疑点或问题的测试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检查或有因检查的合格实验室,由环境保护部公告。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对合格实验室进行技术能力考核或组织开展相关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并将技术能力考核和技术能力比对的结果及时通告各合格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合格实验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完善并及时维护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测试能力,以保证测试工作的质量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公告测试级别范围内的相关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