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
为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提高化学品测试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技能,推进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加强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的管理,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真实、可追溯和资料的完整,逐步实现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号)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合格实验室的测试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以下简称“合格实验室”)是指符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以下简称“GLP”)导则要求,且通过环境保护部检查、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合格实验室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开展化学品测试数据国际互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