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略)
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附表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附表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附表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10: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略)
附表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成立
时间
|
| 批准设立机关
|
| 批准设立
文号
|
| 执业证书编号
|
|
主 任 会 计 师
(首席合伙人)
|
|
联 系 电 话
| | 传 真
| |
电 子 邮 箱
| |
通 讯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含分所)
| | 注册会计师 人。其中最近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五年连续执业的 人(含分所)。
|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含分所)
| 万元
| 净 资 产
| 万元
|
累计职业
风险基金
| 万元
|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含分所)
| 万元
|
分 所 名 称
| 负 责 人
| 注册会计师
人数
| 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最近三年是否有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含分所)、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后被撤销资格、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我所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真实。
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签名并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省级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