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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监督抽查检验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在计量检定周期内,并能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二十七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须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内容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四章 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送达生产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工程现场进行的监督抽查,其结果还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在接到《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复检申请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指定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监督抽查结果予以公告。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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