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五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见附件2)。抽样单中的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认证证书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抽样单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抽样单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第十七条 工程现场抽样应有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的有关人员参加,抽样并确认后,在抽样单上签字。
抽样单一武六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经销企业或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单转交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并由检验机构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 被抽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及时报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仍拒绝抽样的,按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抽样后应进行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需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第三章 检 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或委托他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