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称号有效期为2年,顾客满意商品为当年度的荣誉称号,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有权对获得称号企业的顾客满意指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可对在争创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称号中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取消获得称号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在推荐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为推动获得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称号的企业积极实施顾客满意工程,不断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指数,中国商业联合会将在适当时间重新组织顾客满意指数监测,促进其质量持续改进。若发现顾客满意指数严重下降或出现顾客重大投诉,中国商业联合会将撤销其获得的顾客满意称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顾客满意商品推荐汇总名单
推 荐 单 位
|
推
荐
企
业
| 1
2
3
|
推
荐
班
组
| 1
2
3
|
推
荐
商
品
| 1
2
|
推荐单位(公章)
| 联系人
| |
电 话
| |
地 址
| |
邮 编
| |
1.推荐请按通知要求名额填写。
2.此表汇同推荐登记表于2009年12月30日前寄回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
附件3-1: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推荐登记表
(服务企业)
企业名称(公章): 编号: (企业不填)
企业领导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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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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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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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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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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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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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信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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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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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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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员劳产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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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万元)
| 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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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利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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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 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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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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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的满意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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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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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企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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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抽检合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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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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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处理退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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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接待投诉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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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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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销售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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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接待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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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税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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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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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销售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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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接待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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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税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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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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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销售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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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接待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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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税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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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以下材料:
1.企业概貌(200字);
2.主导商品和主要经营服务(500字);
3.质量管理和为顾客服务的特点、主要经验(500字);
4.成就和展望(300字)。
全文约1500字,不超2000字,抓住重点、突出特色,用400字格标准稿纸正楷誊写或打印在A4号复印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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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企业据实填报,以2009年度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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