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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2009年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的通知

  第十四条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称号有效期为2年,顾客满意商品为当年度的荣誉称号,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有权对获得称号企业的顾客满意指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可对在争创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称号中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取消获得称号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在推荐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为推动获得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称号的企业积极实施顾客满意工程,不断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指数,中国商业联合会将在适当时间重新组织顾客满意指数监测,促进其质量持续改进。若发现顾客满意指数严重下降或出现顾客重大投诉,中国商业联合会将撤销其获得的顾客满意称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顾客满意商品推荐汇总名单

推 荐 单 位

 

1

 

2

 

3

 

1

 

2

 

3

 

1

 

2

  

推荐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1.推荐请按通知要求名额填写。
  2.此表汇同推荐登记表于2009年12月30日前寄回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

  附件3-1: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推荐登记表

  (服务企业)
  企业名称(公章):                编号:   (企业不填)

企业领导姓名

 

职 务

 

联系机构名称

 

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通 信 地 址

 

电 子 信 箱

 

职 工 人 数

 

全员劳产率元/人

 

固定资产

(万元)

原值

 

实现利税

(万元)

 

创 汇(万元)

 

净值

 

已获得的满意称号

 

年份

 

年企业销售额

 

国家抽检合格数

 

三年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年处理退赔次数

 

年接待投诉次数

 

主要服务项目名称

 

年销售额(万元)

 

年接待人次

 

年税利(万元)

 

其它服务项目名称

 

年销售额(万元)

 

年接待人次

 

年税利(万元)

 

其它服务项目名称

 

年销售额(万元)

 

年接待人次

 

年税利(万元)

 
 

请附以下材料:

1.企业概貌(200字);

2.主导商品和主要经营服务(500字);

3.质量管理和为顾客服务的特点、主要经验(500字);

4.成就和展望(300字)。

全文约1500字,不超2000字,抓住重点、突出特色,用400字格标准稿纸正楷誊写或打印在A4号复印纸上。

以上栏目由企业据实填报,以2009年度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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