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每年推荐表彰一次,推荐表彰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质量第一”和顾客满意为质量最高标准的理念,积极开展“顾客满意工程”、“质量效益型”和“讲诚信、反欺诈”活动,企业在社会、市场和用户中有良好的声誉。
2.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顾客服务体系健全。
3.严格执行国家"三包"及本行业服务标准的规定,认真处理顾客投诉,定期走访顾客,积极开展顾客监督、评价、咨询和服务活动,维护顾客合法权益,努力进行质量改进。
4.服务标准及规范满足顾客需求,具有特色,服务承诺兑现,诚信度高,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商(产)品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顾客满意指数在本地区领先。
第六条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明星班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有关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业务知识的职工培训教育,职工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好。
2.有严明的劳动纪律、岗位规范及奖励监督条例。服务考核严格,记录齐全;基础管理扎实、细致、无漏洞。
3.技术创新、服务竞赛有声势,效果好;班组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深入,成果转换及时有效;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效益名列本企业前列。
4.组员团结协作、互促互比、争当先进,精神面貌好;服务规范,无违纪,安全无事故。
5.职工服务意识强,设施环境安全舒适,利民措施方便得力,顾客满意度高;多次获得本企业及地方有关部门荣誉嘉奖。
6.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好事实事;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凝聚力强。
7.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顾客满意指数在本地区领先。
第七条 顾客满意商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用国际或国内先进标准进行批量生产,质量特性满足顾客需求,具有一定的销售市场和市场份额。
2.重视顾客工作,售后服务体系健全。
3.认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维护顾客合法权益。
4.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5.经过顾客满意指数监测,顾客满意指数在同行业领先。
6.推荐表彰的全国顾客满意商品不含香烟、药品、保健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商品。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在积极做好顾客满意指数监测的基础上,依据推荐条件,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根据当年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情况,分配给各地区、各行业推荐名额,被推荐企业填写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推荐登记表,并附必要的材料,上报所在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第十条 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对企业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推荐名单及必备的材料上报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获得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名单。
第十二条 对获得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称号的企业,将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颁发奖牌、证书,并以多种方式组织宣传、交流经验、扩大影响。
第十三条 获得顾客满意商品称号的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在相应的经营和广告宣传中,按规定使用顾客满意商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