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2009年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的通知
(中商会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顾客(或用户、消费者,以下统称顾客)满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商业和服务企业永无止境的追求,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在当前时期,树立以顾客需求为导向、以顾客满意为标准的经营理念,已成为企业应对危机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流通行业的繁荣稳定,推动商业服务业企业广泛运用市场调查和用户满意度测评等工具,不断监测用户的满意程度和需求变化,从而持续改进,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为配合中国质量协会“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和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个人)推荐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继续开展2009年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行业协会根据《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推荐表彰办法(修订稿)》(附件1)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做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中顾客满意指数高的企业、明星班组及商品的推荐工作。
二、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主要在开展了顾客满意指数调查工作的商业零售、餐饮行业和日常消费商品制造业中进行,重点是做好顾客满意指数的监测工作。请各地认真做好被推荐企业的顾客满意指数的监测调查。对于顾客满意商品的顾客满意指数评价,今年继续由各地组织调查完成(已做过的请附满意度调查报告)。
三、我会将在各地推荐上来的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等称号的获得者中优中选优,向中国质量协会推荐为全国用户满意企业等。
四、推荐表彰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推荐工作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表彰要以客观公正为原则,请各地按照以上精神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中国商业联合会。如有好的工作建议也请一并报来,我们将综合大家的意见,改进并完善今后的工作。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办公室及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设在我会科技质量部。请各地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邮寄或传真到我会科技质量部质量处。
联系人:李桃王越涛
电话:010-68392495
传真:010-68392481
地址: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2404室
邮编:100834
E-MAIL:zl@cgcc.org.cn
附件:
1.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推荐表彰办法(修订稿)
2.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推荐汇总名单
3.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推荐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顾客满意商品推荐表彰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顾客(或用户、消费者,以下统称顾客)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推动我国商业领域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和顾客满意商品推荐表彰活动,并委托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办公室承办。
第二条 为规范推荐表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当地商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按推荐条件审定,并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后,由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审定表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