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入。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六进”等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成效显著。
(四)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成效明显。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设施建设,广泛建立城乡法制宣传园地、教育基地、服务阵地。
(五)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开展 “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工作成绩突出。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整体工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七)有典型示范作用。推荐作为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的单位,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有明确联系方向。如:在“法律六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法治创建活动、法治文化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推荐程序
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按照推荐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填写申报表,经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推荐标准,对申报的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单位进行审核,根据分配的名额(见附表一),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单位,填写“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推荐表”(见附表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审批。
(三)审定。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单位,按照推荐标准进行审核,确定作为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单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通知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