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对马铃薯淀粉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于2007年2月5日发布年度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
2011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2年2月6日到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马铃薯淀粉中国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12月1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正式递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及其会员企业在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合计产量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98%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