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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本科院校试点。以信息化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在数字化校园建设,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课程建设与应用,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科研组织模式创新、管理与社会服务信息化、学生网络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开展研究和探索。

  5.专项试点。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针对整体推进信息化工作或特定信息化领域(如: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政策措施,体制机制改革,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新技术的创新性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信息化专业队伍建设……)进行专项试点。

  四、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高度重视教育信息化工作,积极在本地区或学校进行信息化应用探索;对开展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有明确的思路、措施和特色。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基础和条件保障,包括教师和专业技术队伍保障,经费投入保障,开展试点的体制和机制保障。

  (三)区域试点应得到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学校试点应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五、试点工作的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我部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统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政策,确定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统筹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单位申报;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进本地区试点工作。

  (二)申报。各地的申报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试点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总体要求,制订试点申请方案,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方案需要明确试点单位负责人、单位概况、试点选题和目标、建设和应用的具体内容、预期效果、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试点单位申请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下达名额统一向我部申报。对前期已进行教育信息化相关试验、实验项目且已经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的地区与学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对跨地区(对口支援地区、学校)联合申请的可优先予以支持。

  2012年申报名额为:区域综合试点以县(区、市)为主,每省2个;基础教育学校试点每省20所;职业院校试点每省8所;本科院校试点每省2所(包括部委和地方院校);专项试点每省1项。区域综合试点需包括区域内所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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