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本所停止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报价回购业务终止处理:
(一)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起,本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并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对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停止清算交收。
(二)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终止。
(三)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投资者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书面通知投资者该项业务已经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四)本所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关闭质押库,并将库中所有质押券转至“报价回购质押券专用处置账户”,账户指定交易至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单元。
(五)证券公司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质押券,卖券所得资金通过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卖券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付相关投资者;如卖券所得资金不足以偿付相关投资者,证券公司必须用其他自有资产补足;如仍不足以偿付相关投资者的,则证券公司按比例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清偿,对不足部分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六)投资者收到足额偿付资金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业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本所,并向本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确认业务终止程序结束。
第四十九条 报价回购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的,各方应先完成业务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完成后,投资者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提交《客户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本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异常事故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本所及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证券公司发生延迟交收的,本所可以降低其回购交易额度,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取消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