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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

  到期终止购回价=100元+到期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
  第四十四条 报价回购提前终止的,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前终止,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终止日。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提前终止购回价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
  提前终止购回价=100元+提前终止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
  第四十五条 登记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16:00进行报价回购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确保应付资金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足额。在应付资金的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足额时,报价回购的资金交收方能成功。
  第四十六条 对当日应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如证券公司要求延迟交收,应在当日15:1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未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当日交收。对于同一笔交易,不得连续申报延迟交收。
  如证券公司当日交收无法完成(包括申报延迟交收,重新清算后交收仍无法完成的),则当日报价回购及到期购回全部不交收,相关交易及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从次一交易日起,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业务。证券公司必须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收,交收完成次日恢复交易业务。
  如登记结算公司在约定时点前未接收到当日交易数据,则当日按报价回购无交易处理,登记结算公司仅对当天到期购回进行结算。如数据延迟为证券公司原因且证券公司应付资金不足导致当日到期购回交收无法完成,相关到期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次一交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

第八章 业务终止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一)若当日证券公司应完成但未能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和到期购回,至次两个交易日内仍然无法完成交收,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二)如当日发生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部分质押券因折算率调整、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证券公司应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质押券或经本所同意后足额提供保证金,否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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