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报价回购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投资者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并即时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日根据回购到期收益价格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终止指令。回购提前终止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证券公司公布的提前终止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终止。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大额购回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终止年收益率。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等年收益率。
第六章 成交
第三十八条 报价回购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即告成立,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必须接受交易结果。
第三十九条 报价回购的成交记录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买卖双方的证券账户、证券代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等内容。
第四十条 本所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前端控制。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报价回购申报:
Σ(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本次申报数量≤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报价回购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七章 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二条 报价回购实行净额清算、非担保资金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十三条 报价回购到期终止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到期终止价格公式逐笔计算购回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