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为质押库中的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为《
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同现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其质押库中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其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债务。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的,证券公司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投资者明确约定,质押库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库中转出。
第二十七条 未到期报价回购的投资者如需查询报价回购质押券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质押券总量、该投资者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第五章 委托与申报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接受相应的清算交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提前终止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条 投资者提前终止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终止的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成交编号、证券账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报价回购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