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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 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与可承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明确约定本项业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第二章 交易品种与时间

  第十二条 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
  第十三条 报价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10。投资者应当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终止委托或其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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