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产品收费标准的函
(上证债字〔2010〕227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监会要求,为迎接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竞争力,本所将按照“不高于银行间市场收费标准恢复收费”的原则,对现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包括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转债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上市商业银行入市后的新市场情况。经研究,本所现决定采取以下新收费方案。
第一,现券交易证管费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向买卖双方收取;第二,现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第三,现券大宗交易的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向买卖双方收取;第四,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买断式回购的经手费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