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本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本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被本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上市公司解聘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