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计算公式。
  (三)履约保障比例及其计算公式。
  第九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在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交易协议书》来确认该笔交易的交易要素。
  第十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及结算等内容,约定内容应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可以提前购回。
  (二) 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生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分立等事件以及客户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 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应根据实际购回期限进行调整,延期后总购回期限应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时,甲方应提前购回;或者甲乙双方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相关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载明合并管理的各笔交易的购回期限、购回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客户协议应对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权属以及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过户方式处置标的证券,也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甲方自行行使。
  3、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应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若甲方需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申请。客户协议应当约定相关申请材料及其提交程序、相关权益的具体行使方法及程序等事宜。甲方可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
  4、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上述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内。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此种情形下,相关税收、权益的处理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标的证券的处置程序: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双方就违约处置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的违约处置申请,上交所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标的证券划转至乙方指定的自营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指令办理。标的证券的处置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及方式,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2、乙方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3、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4、甲方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5、甲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6、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