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日期: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本案;
2.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3.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二手车交易大厅,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检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和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4.东部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1万台,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年交易辆不少于3000台,西部地区不少于2000台;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改造所需资金;
5.遵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6.按时上报二手车交易、价格等统计报表。
附件4:2012年品牌二手车卖场、连锁店建设改造项目意向摸底调查表
省(区、市): 单位:万元、平方米、辆
序号
| 企业名称
| 2011年基本情况
| 2012年项目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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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开设卖场、连锁店情况
| 主要建设改造内容及
开设卖场、连锁店计划
| 起止时间
| 计划投资
| 预期目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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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销售额
| 数量
| 面积
| 计划库存
| 二手车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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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
| 连锁店
| 卖场
| 连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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